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終於結案:下面是我寄出繳交罰款的支票,已經被法院兌換,表示這件case cloed,Bank of American還會把check scan,所以你可以用網路銀行看到你自己開出的支票

螢幕快照 2010-07-31 上午2.11.35.png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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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週末晚上準備開車出門時,發現車窗前面怎麼被夾了幾張紙,

想說是什麼廣告傳單,沒想到仔細一看:竟然是條伯伯開的罰單,還是兩張!!

Leavenworth010.JPG 

這怎麼了得,一張42大洋,兩張就84大洋,可以買好多東西了,

一開始以為是違規停車,但是沒道理,因為這個位置也不是第一次停,

仔細看看裡面的內容才發現,原來是我的牌照過期沒有繳錢更新,

所以條伯伯看到車牌上的日期是(05/2011)馬上開了第一張,

第二天下午再來,看到這台車竟然還停在這邊又沒去renew,

於是手賤又給了我第二張罰單,真是大人冤妄阿!

1.當初買車時(四月),監理站DMV理論上應該主動跟我說可以先繳下年度的費用

2.DMV理論上應該會寄通知書來告訴我,我的tab要renew了,但是沒有

3.一罪兩罰,真是太狠了,連個緩衝的時間也沒有,而且不是當場抓包,

   要是車子再多放兩天我想西雅圖應該要頒個"功在西雅圖"給我吧!?

這時怎麼辦?罰單後面有三個選項:

1.直接認罪繳錢

2.認罪,請求減輕罰責

3.不爽,跟你耗到底

82大洋實話說,也不是真正多到付不起的數目,但是被連開兩張實在是心理不爽快阿!

問問周遭的朋友,似乎也沒有跟我一樣連續被開的,大部分都是超速被開單的,

當然金額也大的多,所以值得上法院一趟,若是警察不出現或是法官覺得你情有可原,

罰金還可以減輕,大不了就是一樣的罰金,但我這不到100塊怎麼辦?

要上法院用英文跟法官拉一拉,我可是沒把握,google了半天,

也找不到很明確的答案,突然間看到市政府的網站: Adjudication by Mail

這不就是可以用寫的方式來陳情了嗎?至少比較有機會吧!?

細看了一下說明,從2008年後,只要你在罰單後面的選項勾選第二或是第三欄,

把罰單寄回,就等待通知hearing,而且回信會附上一個form,

你可以根據裡面的欄位填寫理由,並附上舉證,例如:照片或是其他文件等等,

讓法官做一個裁決,真是德政阿!(雖然我也不知道法官會不會減我一張罰單,

至少是個機會)所以我當然把罰單勾一勾,當然是選第二欄,

這邊也貼心的附上信封,就把罰單寄出囉。

Leavenworth012.jpg 

過了幾天後收到法院的回信:


裡面有兩張文件,一張是告訴你出庭的時間/地點,若是不出庭會....

1st page.jpg

另一張是說,若是不想出庭的話,可以考慮"認罪協商",

另外可以附上一些證據來佐證(照片、證人、收據),來減輕罪行


2nd page.jpg

後面就是讓你揮灑筆墨的地方,我想應該不要亂寫寫太多,

不然法官每天看一堆廢話應該也很煩吧?!

3rd page.jpg 

在信尾簽名押上日期,就等法院的回函了,

記得要在開庭日前三天讓法院收到你的回信,

不然它可是會視你要出庭而沒有用信件回覆,

到時候可能會被處以罰款,或是多加罪狀等等,

過了約十天還沒收到任何的通知,眼看出庭的日期都快到了,

於是寫封信過去問問到底法院收到我的"認罪協商自白書"沒有?

今天終於收到e-mail回函:

螢幕快照 2010-07-21 上午12.53.37.png 

內容最重要的就是"$20"這個數目,一開始還不相信,怕被唬爛了,

於是上網站查了一下:

螢幕快照 2010-07-21 上午1.03.31.png 

果然罰金從$84瞬間降到$20,扣掉郵票的$0.40,

我想沒有人會覺得這是個賠本生意吧?!

至於我的內容寫了些什麼,以我的破英文我當然是不可能公布出來給大家"姣",

大意約是說明

1.這是第一次買車,不懂規矩,而且監理站(DMV)根本沒有把通知書寄給我,

2.且過戶的時候DMV也沒有提醒我,加上收到罰單後禮拜六馬上去補繳費用,

3.然後說我以後不敢再犯了(也沒機會了,因為明年車子就不再我手上了..哈哈),

請法官大人手下留情,饒了小的一命,

 4.而且裝可憐跟法官說條伯伯太狠了,一連開了兩張,簡直慘無人到等等.....

我想英文好不好不重要,重要的是言之有物,或是舉證確實吧?!

我是附上過戶的文件(Title)裡面就有日期,還有補繳費用的收據。



今天回到家果然就收到法院寄來的通知,裡面的罰金果然是$20,

細目為第一張罰單從$42將為$20,第二張從$42降為$0 !!!!

果然連法官大人都覺得條伯伯太過分了,竟然一罪兩罰!

IMG_3744.jpg  

後記:美國人果然是愛打官司上法庭的國家,只要你有理,歡迎到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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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u40205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